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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0-11 14:50:22  浏览量:895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 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件精神,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促进科技成果在昌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 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西省技术 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等文件 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区域科创中心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激发高校院所、企业潜能活力, 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有力促进科技成果在昌转移转化, 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事后补助、奖励的方式。

第三条 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补对象为在南昌行政区域 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奖补资金主要用 于对本市技术交易受让方、转让方的补助以及科学技术奖励。其 中,技术交易受让方是指我市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 果的企业,技术交易转让方是指向我市输出科技成果的企业、高 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奖励获得国家、江西省 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对技术交易受让方,按上 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单批次补助资金不足1万 元的不予兑现,且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在昌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转让方, 按其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进行补助,单 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单批次补助资金不 足1万元的不予兑现,且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合 同登记。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完成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含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累计技 术交易额按照超额累进率予以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按照3%给予补助。

(二)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1000万元 给予3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o补助。

(三)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对其中的5000万元给 予11万元补助,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o补助。

(四)在1亿元以上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16万元补助, 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o补助。

同一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同一项目满足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补助政策的, 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补助金额。

第八条 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获得国家、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单位予以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 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项、100万元/项、50万元/项奖励。 经我市提名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其中省属事业单位获 奖项目需与我市企业合作,或与我市重点产业关联度高)或经专 家提名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按获得江 西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特等奖奖励50  万元/项,一等奖奖励2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10万元/项的标准  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技术交易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且 交易内容属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 65号)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划》(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界  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范围。其中技术交易受让方、转让方补助仅限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许可合同。

(二)技术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认定登记。

(三)申请技术交易受让方、转让方补助的技术交易为非关 联交易。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奖项以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发 布的科学技术奖励决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补助申报流程:

(一)补助材料受理及审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补助申请 采取定期受理、审核的方式。

(二)申请单位通过南昌市科技局官网中的“项目申报入口” 填报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

(三)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经市科技局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编制补助资金计划报市财政 局,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流程:

(一)材料受理及审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奖励申请采取 定期受理、审核的方式。

(二)申请单位通过南昌市科技局官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 填报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三)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经市科技局审定后,编制奖励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 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是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补资金的绩 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 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按要求编制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 补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补 助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有时效、可实现的 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加强绩效审核,将其作为资金 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 补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技术交易及 科学技术奖奖补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 奖奖补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按要求组织开展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 奖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配合市财政局开 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按 照《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技术交易及科学技术奖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 究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用、冒领、骗 取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故意串通、弄虚作假、 骗取资金,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南昌市科技局科研 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南昌 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暂行办法》(洪科规字〔2022〕2号) 同时废止。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