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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4-10-11 15:26:49  浏览量:928
江西省教育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强省 战略,加快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江西 省教育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 和运行管理,不断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支撑 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组织工程技  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集聚创  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以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 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 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 为科 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 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化生产 提供技 术支撑,促进我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 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 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产教 融合,科教融汇,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 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西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 职责是:
(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 心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 申报指南。
(三)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立项、检查、调整和评估。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
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实施对 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给予工程中心在人、财、物方面的重点支持;提  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组织工程中心验收、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管好用好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七条 工程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和发展目 标,努力向更高层次和建设水平发展,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执行建设期内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 各项计划目标。
(二)负责学术梯队的组建、培养, 明确学术梯队成员 的职责。
(三)制订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四)组织科技攻关,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告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 一)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1.依托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
2.学术造诣深厚、工程技术研究水平高,在本学科专业 研究领域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相关行业国 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任期 5 年,连任 不超过 2 届。
(二)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进展,落实 年度工作目标。
2.落实建设期内队伍建设、科学研究、 技术转移转化。
3.安排专项经费计划、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4.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年度工作 情况。
5.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3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 培养的需要,结合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不定期发布 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申报立项。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申报基本条件:
( 一)研究型高校工程中心
1 . 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 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 技任务,持续为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大影响。
2 . 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拥有 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3 . 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 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 10 0 0 万元,研发、验 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 1 2 0 0 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4 . 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 产业服务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 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5 . 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储备。依托高等 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
(二)应用型高校工程中心
1 . 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 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本 领域本行业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2 . 依托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具有较为坚实的工程技术开 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3 . 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 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 6 0 0 万元,研发、验 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 1 0 0 0 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4 . 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产业服务意识 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稳定的研 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高职高专工程中心
1 . 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 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对接行业主导产业需求,在本 行业有一定影响。
2 . 依托学校优势特色专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 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具有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 作基础。
3 . 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 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 5 0 0 万元,研发、验 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 8 0 0 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4 . 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产业服务意识 强、有一定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稳定的 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已经列入国家、省(部)级的工程中心不再 申报。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程中心的高校,应认真填写《江西省教育 厅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 3 份报送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报送的《江西省教育厅工程中心 建设项目申报书》进行初步审查。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的工程中心进行 实地考察和评估。
(四)评估专家组向省教育厅提出实地考察和评估的 建议和意见。
(五)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申报、专家实地考察和评估建 议及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工程中心立项建设。
(六)省教育厅将同意立项建设的《江西省教育厅工程 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2 份,返回给学校管理部门、工程 中心分别保存,并作为实现建设目标、进行验收和检查评估 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 多元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 中心与合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同意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所在高校应安排 必要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要保证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 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等有较 大变化时,所在高校须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 的工作方 式,建设期限一般为 3 年。工程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
( 一)实行工程中心开放式管理,鼓励开展科技合作, 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
(二)鼓励吸纳兼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攻关。
(三)鼓励优胜劣汰管理机制。学校可以根据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实际情况,向省教育厅
提出变更工程中心的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 由新建的工 程中心取代原有的工程中心。
第十七条 在组建期间,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相 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保障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 区域经济 发展需要为导向, 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 队开展技术攻关,持续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由专职人员 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应为依托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 在 2 年(含)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不少于 10 人。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 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培养 力度,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工程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工 程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 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 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形成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 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工程中心信息化建设,建立内 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工程中心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
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 组成。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 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 术氛围。工程中心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 我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 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 外知名企业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 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 展有影响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进 行总结,并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次年 3 月底前报送省 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建设期内,省教育厅可以组织专家对工程 中心进行验收、检(抽)查和评估工作。省教育厅根据专家 组意见,对工程中心作出继续建设、进行整顿和停止建设的 决定。
 
第五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工程中心建设要求,统筹 专项资金、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足额保障立项工程中 心的经费。所在高校需保证不低于每年 10 万元的工程中心运 行经费,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工程中心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  理,严格按照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合同书批复金额, 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建立预算评审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  序,合理核定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浪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由学校科技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江  西省财政厅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经费开支,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要按照政策相符性、  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实事求是编制预算。填报时, 直接费用应按设备费、业务费、 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每个  类别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说明。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满后,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工程研究 中心管理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工程中心按要求填报 《江西省教育厅工程中心验收申请报告》,准备相关验收材 料,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提前 3 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 批。延期验收期限为 1 年。
第三十四条 验收程序分为验收评估和综合评议两个环 节。
(一)省教育厅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在 基本情况审查、有效资料审核与外围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 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 力和水平,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二)省教育厅依据验收评估报告,集中组织综合评 议,形成工程中心验收意见。
(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未通过四 类;
( 四)评估结果在教育厅网站公示一周后, 以书面形 式向依托高等学校反馈。
( 五)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停止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兼职人员,包括在国外学习、进修、从 事客座研究的工程中心专职人员,凡涉及工程中心工作的 科技成果,均应署名获得本工程中心资助。专利申请、技术 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中心统一命 名 为 “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xxx  工 程 中 心 ” , 英 文 名称 为 “ En gin e ering    Cent er    of   × × × × × ×    of   Jiangxi Educ ation Institut e s ”。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 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 技术保密要求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结合自身特色,本着平等互利 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成果 的转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