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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成果 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3-25 16:01:24  浏览量:455
赣科规字〔2025〕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制定了《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指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属于工作范畴,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判定科技成果水平和确认科技成果归属权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为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全省科技成果审核和登记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推荐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审核和推荐工作。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予以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推荐单位申请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第二章  登记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登记的科技成果一般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管理类课题)成果。
(一)应用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管理类课题)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包括: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科技成果无法律纠纷。
(四)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登记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单位)通过省科管系统注册和申请办理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对。
(二)所在单位核对通过后提交至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复核。
(四)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复核通过后,在系统公开区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系统内发放《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申请人(单位)可下载打印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等)、研制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他引检索报告证明、引文文献。
(三)软科学(管理类课题)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研制报告和采纳应用证明。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需和验收、结项、评价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经核实后,在系统中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息统计和应用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开展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具体实施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十六条  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和其他来源的科技成果,根据转化应用及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分类发布相关科技成果信息。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在“江西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江西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公众号“赣科信”和国家科技成果网站进行查询。科技成果登记是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从已登记的成果中遴选优质成果接入“江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发布和推介,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实现供需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结合实际发挥科技成果登记信息作用,其应用范围包括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效评价等方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21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变更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通知》(赣科发成字〔2014〕34号)同时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
 
附件: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操作细则
 
 
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操作细则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计划类项目。
(二)经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价机构作出的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
(三)已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四)国家授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经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行业准入的成果。
(六)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正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七)已验收(评价)的软科学(管理类课题)研究成果。
(八)《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中明确可以进行登记的其他类型科技成果。
二、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文档
1.《诚信承诺书》
2.《江西省科技成果(技术)转移转化需求情况表》
(二)佐证材料(根据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型提供佐证材料,并在“成果概况”表单中选择相应的“成果类别”)
1.应用技术成果:
(1)由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验收(评价)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
①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证书》或《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
② 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两年之内的查新报告;
③ 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或检测报告等);
④ 应用证明,需由应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2)经第三方评价机构(指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价机构)组织评价(鉴定)的科技成果。
①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② 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两年之内的查新报告;
③ 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或检测报告等);
④ 应用证明,需由应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3)已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①《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②《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③ 应用证明,需由应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被国家授予的软件著作权。
①《软件著作登记证书》;
② 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
③ 完成人员情况说明表;
④ 应用证明,需由应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经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行业准入成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的项目为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食品饮料及添加剂、压力容器、疫苗及生物制品、新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农药、化肥、兽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①《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等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审定证明文件(有效期内);
② 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或检测报告等);
③ 完成人员情况说明表;
④ 应用证明,需由应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6)正式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
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发布公告或社会团体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② 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正式批准发布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文本; 
③  “×××标准编制说明” ;
④ 完成人员情况说明表。
2.基础理论成果:
(1) 主要代表性学术论文或专著2~5篇(学术论文提交全文;专著提供首页、版权页、文献页及核心内容原文); 
(2) 检索报告。即他引检索,提交的每篇代表性论文或专著正面引用频次须1次以上;
(3)引用文献。不超过5篇,引文提供首页、引用页和文献页;专著提供首页、版权页及引用页、文献页;
(4)至少2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单位须为在赣单位和组织;
(5)成果完成人之间须有论文合作,完成人第一人应是在赣工作,且至少是2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有完成人都应是代表性论文专著排名前5位的作者或通讯作者。
(6)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课题,提供课题结题证明。
3.软科学(管理类课题)成果:
(1)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2)研究报告;
(3)采纳应用证明。即研究成果结论被国家或省、或设区市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明(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
三、科技成果登记在线系统操作流程说明
访问网址:https://kjgl.kjt.jiangxi.gov.cn/cgdj/
操作流程:注册依托单位→在用户中心分配项目负责人账号→进入成果登记系统页面→选择“科技成果管理”→选择“科技成果登记”→填写科技成果→提交完成单位审核→提交推荐部门审核→提交科技厅(省级登记机构)审核→成果公示→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