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项目的顺
利实施,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
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 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
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9〕40 号)等有
关规定,现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资
金资助并由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科技计划中的基础研究计
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基
地和人才计划等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
价和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其他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及后补助
等方式资助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
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的原则,努力构建和形成科学、规范、
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效率,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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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
简称“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参与主体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评审
咨询专家。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
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
向;
(三)负责计划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管理;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
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年度与中期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
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档案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
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的
科研诚信审查;
(八)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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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地、各部门的项目主管部门,
包括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
发展局、南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经省科技
厅批准的其他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
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
(以下简称合同书)、科技报告、年度报告、验收材料,并对
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
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
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
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
好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受省科技厅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
体,包括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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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
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
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
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
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
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
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
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专项经费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
(三)及时向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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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
行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
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
果登记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有关管理服
务的机构,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 年培
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和过程
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科技厅的授权或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价评估、项目验收
(结题)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及时、客观地向省科技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
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相关项目的
技术秘密,主动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及专业机
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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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遵守利益回避原则;
(三)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
权保护义务;
(四)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
关义务。
第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精神
要求,纳入到“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
统)统一管理,并推行电子印章使用和“无纸化”管理,实现项目
全过程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
申报推荐、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等 5 个环节。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
发展规划,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广泛征求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
分类编制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对研发类计划应
设定明确的研究内容和方向领域及可考核、可量化的任务目标
和技术经济指标,但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
指南从发布申报通知之日起到项目受理截止时,原则上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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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如
实准备相关资料,并通过业务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项目相关信
息及材料。涉密项目需脱密后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和项目申报的要求,结合
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
项目,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
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
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和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单
位提供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结果在线查询。
第十八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业务系统,采取系统自动
检索与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主要研究内容相似度 50%以
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九条
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或论证(以下统称评
审)、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 5 个环
节。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评
审主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重大(重点)项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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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实行两轮评审(网评和会评),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
法。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
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
况作为限制性条件。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的,实行评审会场
封闭式管理和全过程录音录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的,依
托业务系统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省科技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规
范评审专家的选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
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选取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
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
知识结构。专家选取一般通过“三自动一回避”(自动遴选、自动
通知、自动确认,评审期间专家个人信息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
回避)系统进行,由系统根据设定条件,从省科技专家库中自
动完成随机抽取、通知邀请和专家确认。充分尊重评审专家的
意见和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
负责。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管理、动态调整和责任追究等
制度,严格管理和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业务处室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专
家评审结果、项目诚信审核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提出拟立
项项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须经相关程序
进行报批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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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在符合保密
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
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并
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立项和经费文件。
第二十五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
及其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由业务系统根据项目申报书
相关内容直接生成,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系统完善项目起止时
间等相关信息及材料,逐级审核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即为生效。
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合同各当事方可通过业务系统下载并打
印电子合同书。
(一)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经
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
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签订合同时,合同书所列各项
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
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
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
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
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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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下达之日。
(三)省科技厅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通过系统发出合
同签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推荐单位应在 30 日内,通过业
务系统填写并提交合同书;省科技厅应在合同书提交后 30 日内
完成审核流程。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通过业务系统逐级审核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合同书,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应
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
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
撤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以撤
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
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且无正当理
由的;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有关情况对撤销的项目进行公
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商省财政部门按原
渠道追缴项目全部经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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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合同书的各项条款约定,
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
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
务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
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但需在合同到期截止日
三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通
过业务系统上传、报项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备案。
第三十条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
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主
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其中,涉及到经费调
整的,报项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备案;涉及经费清退的,
由省科技厅审核后,商省财政厅核准收回。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实行年度报告和科技报告制度。项
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通过业务系统
填报年度报告,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汇总后于每年 12 月报送
业务主管处室,执行期在当年度不满 3 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
度一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
时,可终止结题,不再组织验收。对终止结题的项目,省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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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应及时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项目终止结题及
经费建议,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在业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
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并
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科研诚信调查。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省科技厅采取项目综
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
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
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工作报
告和技术研究报告,省财政资助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委
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收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3
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提交验收材料;6 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
得无故逾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
应在合同到期截止日 3 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业务
处室批复后执行。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 1 次,且延期时
间不得超过 1 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正常进度组
织验收。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书到期
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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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以签
订的合同书和批复的变更申请材料为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
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可
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
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
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因非不可抗
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所提供的验收文
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
进行验收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
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
通过专项经费审计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
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科学技术保密、知识
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全过程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大
随机抽查力度,强化违规失信案件调查处理,对项目管理工作
— 15 —
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并对省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严格遵守科研活
动行为规范。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省科技厅严格按照《科研
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
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各专项项目的管理,可依据本办
法,结合各专项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及省科技厅设立的其他计划
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科发计字〔2017〕128 号)同时
废止。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