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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7-03 15:21:16  浏览量:3874
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结
题)工作流程,强化绩效考评,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
理办法》(赣科规〔2021〕3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科技厅立项并由省级财政资
金资助的项目(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后补助及奖励项目除外)。
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因故不能正
常组织验收的,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三条
验收(结题)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
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运用客观科学的评
估机制,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
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的基本
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从任务完成情况和经
费使用情况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任
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
— 3 —
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
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
性等。
第五条
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
体系。
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
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应用基础研
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
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重大科技研发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关键
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
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
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
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
用。
基地类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技术创新能力、
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
服务绩效等;人才类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
发展潜力及学科与科研团队组织建设带头领军能力等。
第六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
— 4 —
专业机构)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
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验收工作,培育期
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
验收分为重大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
类型,采用分级管理的组织方式。
重大重点项目(50 万元及以上)的验收,由省科技厅业务
主管处室组织实施;
一般项目(50 万元以下)的验收,由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组
织或委托各设区市科技局、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科技
监督处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验证。
第八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
形式。重大重点项目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一般项目
原则上采用函审验收方式,也可采取会议形式组织验收。
会议(现场)验收:指采用会议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听
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重大科技
研发专项原则上需组织现场验收),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核
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指专家通过网络审阅资料的形式,进行项目验
收,由函审专家独立评价,真实、客观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
— 5 —
周期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
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等验收材料。项
目验收材料包括:
1.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2.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实施的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的技术研究报告;
5.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省财政资助 100 万元以上(含)
的项目,验收时需提交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
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省财政资助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
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验收财务报告。
6.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
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
告、用户报告等;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
周期结束后 3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6 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
不得无故逾期;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
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
— 6 —
同到期截止日 3 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批
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
超过 1 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需按正常进度组织验
收工作。
第十条
验收材料审核。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对验收申
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
核不通过并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
过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审核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
以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项目承担单
位;审核通过的,按照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
或委托(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实施。
专家产生。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且为单
数,其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专家的选取实
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
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验收专家应从江西省科技评审专
家库中随机选取,重大重点项目验收需配备三分之一以上省外
专家,其他项目验收以省内专家为主。如需邀请行业内知名专
家参加验收,专家名单可由业务处室按一定比例推荐,并从中
— 7 —
随机抽取产生,验收开始前,专家名单应对外保密。
会议(现场)验收原则上由 5 名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
组(须含 1 位财务专家),其中 1 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根据人数情况,成员 5 人以上的可增设 1-2 名副组长。函审验收
原则上由 3 名以上的单数专家(须含 1 位财务专家),不设专
家组长。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会议)验收的,专家组通过听取项
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开展
必要的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经讨论后,形成
专家组意见,并填写《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表》。
专家意见有分歧的,应写明不同意的理由,如三分之二及以上
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采取函审验收的,由专家对验收材料独立进行评价,并填
写《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函审验收专家意见表》,形成验收意
见。如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否则验收不通过。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按期保质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落实到位且
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
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所提供的验收文件、
— 8 —
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
行验收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
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
通过专项经费审计的。
证书办理。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通过验收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相关手续,并按科技计
划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
定撰写并提交科技报告,完成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
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处置。项目验收后,应对结余经费进
行处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可留归
项目承担单位(个人)使用,2 年内(自项目验收结论下达后次
年 1 月 1 日起算)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统筹安排用于后续
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验收结
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应追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
金。
第四章
终止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
时,可终止结题,不再组织验收。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
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两种类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项
— 9 —
目主动终止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致使项
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因项目研究
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
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
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
进行的;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
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项目
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
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其他
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被
动终止结题。
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项目超过 1 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
政资金的;项目逾期(含延期),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
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
为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项目承
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
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
险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应主动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
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 10 —
第十六条
对于主动终止的项目,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应根
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及时调查核实,组织项目评估,研究提出
项目终止结题及经费建议;对发生被动终止情形的,由省科技
厅直接执行或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及时
调查核实,提出项目评估方案,形成项目终止结题及经费建议。
相关建议经监督处审核后,由业务处室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
后在业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
厅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并由监督处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
信用管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受
委托单位、组织验收部门等分别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受托单位及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
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验收
项目技术成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
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
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结题审计报告未能按要求
如实反映被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
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
的,被查处证实后,有关情况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
— 11 —
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对项目验收(结题)情况进行
管理和汇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对项目负
责人和承担单位、验收专家、专业机构等有关人员开展信用评
价,相关结论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参
与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科研诚信案件
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
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
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在项目验收(结题)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
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
直接终止或取消其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科技项目的
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原《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
(试行)》(赣科发计字〔2015〕160 号)同时废止。
— 12 —
江西省科技厅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6 日印发